引言

侗族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复杂,与外界交通不便,所以明清以前的封建王朝虽然在侗族聚居区曾建立过郡县或州县,但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实利”。

直到清朝末年,许多边远的侗族村寨仍处于“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度相縻”的原始村社状况。以此为据,现今学术界称侗族的社会组织为“款”,且说“款”字是侗语的汉字借音。

宋代译者只见到“百人合款”的现象,而没有了解“合款”便是侗族社会组织的实质,故称之为“门(盟)款”。实际上,侗族的社会组织是由村寨之间盟誓合款而成的。因此用“合款”来命名侗族的社会组织是恰如其分的,侗族的社会组织是“合款”而不是“款”。侗族社会的款组织,是由小款、中款、大款和联合大款四个层次构成的。小款是侗族社会组织形式的细胞,一般是由一个自然村寨(往往是一个房族)组成,或是一个村寨加邻近的若干小寨子组合而成。

中款则由几个村寨构成,大款是一个较大的区域性组织,联合大款是侗族地区联合自治的最高层次组织。清代侗族款组织更形严密。民国《三江县志》卷二载,光绪三十年,浔江、武洛河、林溪河、孟江沿岸各侗族村寨联成大款,“其条款空前完备而遵守者殆普遍于全县矣。”正如侗家款词中所述,“侗立俗规石头法,汉制枷锁和律刑。”长期以来,侗族过着一种“有款无官”的社会生活,被学者称之为“一个没有国王的王国。”

款约又称约法款,侗语称“KuantYedc”(款约)或“LeixYedc”(约束的话)。款约的性质在学术界目前争议较大,其中主要集中于款约是不是习惯法。我们认为,款约从修订过程、执行过程来看,应该是一种习惯法。清雍正年间,在车江月寨召开的一次带全民族性的大款会,堪称侗族的一次大的立法代表会议,来自各个款区(湘、桂侗寨)的99位德高望重的乡老参加。他们主要制定改革婚姻制度,破“定姓结亲”旧俗,立“破姓开亲”新规,同时还对社会治安、生产管理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宣告:“做工要符合《九十九》(即九十九公的规定)的精神方可得粮食,处事要按《九十九》的法规办理,才能得报酬......

在侗款款约的执行过程中,款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侗族过去没有文字,故款首在固定的时间便召集全体款民进行讲款、开款等活动。在每年农闲季节,全体款民聚在款坪,听款首诵念款词,提醒大家不要忘记款规、款约,相当当今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是为讲款;一旦有人违背了侗款款约,即召开全体款民的宣判大会,是为开款。在开款中,款民根据款约款规和违款人所犯款规款约事实及情节的轻重,进行讨论,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款首集中大家意见,立即给违款人以应有的惩罚。

侗民把讲款和开款视为款内非常隆重而严肃的大事,有时还要杀牛盟誓,竖碑立石为证。这样的石头称为法石。讲款、立款的地方称为款坪。讲款和开款的制度化,使侗款经久不衰且行之有效。由此可见,从侗款的立款、讲款到开款之间程序环环相扣,侗款的款约在侗族聚居区绳绳相继,款约为习惯法殆无疑义。款约主要有三种流传方式:口头背诵;书面传抄;石刻碑文。口头背诵是款约最主要的流传方式。书面传抄是汉文化大量传入侗族地区后的产物。侗族的住宅一般为木楼,又多聚集而居,故火灾频仍,使款书多所毁失。

款碑在侗语中称为“岜记”。最初的款碑只是一块大石头,象征款会议定的内容像石头一样不能更改,像石头一样永世长存,故召开款会又称为“捞岜捞记”。随着汉文化的传入,款碑逐步演化为刻有文字的石碑,其中有经过议定的款规款约,也有和款有关的其它重要历史事件。例如,位于广西三江境内的地瓜款坪(在今独洞乡平流村与巴团村之间的猛江河边)、王相款坪(在今八江乡八斗村旁边)都曾立过无字款碑,其中王相坪的无字款碑到清代末年便改为有字款碑。

目前发现的刻字款碑年代最早的是位于贵州从江县境内的《高增款碑》,立碑时间为康熙十一年农历七月初三日。据田野考察资料,目前发现的侗乡有字款碑大多数是清代乾隆年间以后所立,这估计与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后汉文化大量渗透于侗族地区有关。侗款中有关经济方面的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经济法精神相契合。周勇在《侗寨村落法初探》中这样写到:“鼓楼议事起着某种经济规制的作用:为了维护村落共同体成员的利益,村寨可以限制某些物品的流转和买卖价格。

通常,每年的五、六月份是粮食短缺的时节,此时外面市场上粮价暴涨,为了解决村寨内缺粮户的困难,不使粮食外流,寨老们除了议定村内粮食买卖的价格外,还禁止粮食出寨门,在村边路口设置关卡检查,违禁者不但粮食充公,还要受到责罚。再如,每年的春播和秋收前,寨中各户也都齐聚鼓楼,订立保护田中庄稼、管好自家牲畜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标准等规范,侗家称之为“三月约青、九月约黄”。

鼓楼议事令还商议其它诸如兴建村寨公共设施的项目及各户所应承担的费用、劳务等问题,评议处理违反寨规款约的不法人员或较大的村内纠纷,议定后所作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予遵行,就会落得众叛亲离的结果。”现代经济法是在国家、社会、个人三种主体分化的构架中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与在侗族尚无国家完备形态、原始民间自治风尚浓厚的社会结构中只存在社会共同体-个人二者利益冲突格局不同,侗款经济习惯法的简单性即表现于此。在桂北龙胜县坪邓寨(即现在的平等村)于“民国二年二月吉日定”的《永定合约》序言中即指出:

立永定合约以杜后事,窃我坪邓各姓,古来有领土众山,素无得私行买卖者,专因培植贫农自由尽力垦种,扩充地利,共沾发达之目的。窃查曾有奸人违约,伪造诡称于道光年间,将我衙寨所有权之众山,凭契买就,随处阻垦,遂使贫农也无立锥,无由谋生;且值注重实业,竞争开垦,因更闹成意见,绅等睹此情形,若不合约立碑垂后,将来私契日繁,必贫农之生活日缩,则发达前途何堪设想。故于民国二年二月二日,传集团中父老,再行议定。所伪称契买众山诸家,自愿一律取消,永定作为公山,不得私卖私买;恐有仍将私契管业,招致众怒,致肇巨祸者,特立此碑,垂石为据。

结语

另外,侗款经济习惯法的幼稚性还表现在它不像现代经济法那样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自由竞争导致垄断并危及社会安定而出现的,而是长期以来安之若素的自然经济受到简单商品经济的冲击,低下的社会生产造成的脆弱经济体系不堪经济发展造成的重压,所以不得不利用这种经济习惯法调整与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相关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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